政府購買服務與政府采購服務有什么區(qū)別?
政府采購服務項目、政府購買服務項目,區(qū)別?
01 政府采購服務
政府采購也稱公共采購,廣義來講,包含采購政策、采購程序、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,是一種對公共采購管理的制度。狹義的政府采購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二條,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(guān)、事業(yè)單位和團體組織,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(nèi)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、工程和服務的行為。并非所有的政府采購都要適用《政府采購法》,適用《政府采購法》的政府采購所使用的必須是財政性資金。
財政部于2014年發(fā)布實施的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》財庫〔2014〕215號,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(PPP項目)也納入到政府采購范疇?! ?/p>
政府采購的主體包括各級國家機關(guān)、事業(yè)單位和團體組織。采購資金全部或部分來自財政性資金,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資金、預算外資金和政府性基金。使用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借款,視同為財政性資金。政府采購的內(nèi)容應當是依法制定的《集中采購目錄》以內(nèi)的貨物、工程和服務,或者雖未列入《集中采購目錄》,但采購金額超過了規(guī)定的限額標準的貨物、工程和服務。
02政府購買服務
2020年1月3日,財政部公布了《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102號)
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服務,是指各級國家機關(guān)將屬于自身職責范圍且適合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,按照政府采購方式和程序,交由符合條件的服務供應商承擔,并根據(jù)服務數(shù)量和質(zhì)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費用的行為。
第九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(nèi)容包括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,以及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服務。
第十條 以下各項不得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:
(一)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事項;
(二)應當由政府直接履職的事項;
(三)政府采購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貨物和工程,以及將工程和服務打包的項目;
(四)融資行為;
(五)購買主體的人員招、聘用,以勞務派遣方式用工,以及設置公益性崗位等事項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以及國務院規(guī)定的其他不得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內(nèi)容的事項。